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保障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體結構全部或部分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裝配而成的鋼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設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行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模式;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行全裝修;鼓勵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預制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點,總體協調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構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之間的緊密協作。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完成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結構構件及節點連接設計,為構件生產提供依據,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
第九條 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當滿足本導則附件1基本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過程進行駐廠監造。
第十一條 應當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術特點,對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
(一)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設計變更手續,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裝配率變化等方面的重大變更,應當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
(三)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工作。
(四)建設單位應當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預制構件制作、施工安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供建筑材料、構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首批構配件生產、進場驗收,組織首層裝配式結構驗收、組織子分部驗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
(一)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等各專業之間的溝通協作,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對預制構件的尺寸、節點構造、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提出具體技術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設計變更、技術洽商聯系單等文件。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之間節點連接部位質量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五)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并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
(一)審查程序、內容等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結構構件拆分及節點連接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保溫、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
(三)對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新技術、超限結構體系等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且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超限專項審查,出具評審意見,作為施工圖審查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 構件生產企業
(一)構件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后實施。
(二)構件生產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劃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三)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檢測制度并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企業內部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測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2.檢測程序、檢測檔案等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等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3.應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對原材料進行進場驗收和取樣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檢測原始記錄應留存。
(四)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混凝土制備質量管理制度并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制備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條件:水泥和摻合料應使用筒倉存放,不同生產單位的原材料不得混倉,存儲時應保持密封、干燥;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入雜物;骨料堆放場地的地面應做硬化處理,并應采取排水、防塵和防雨等措施;液體外加劑應放置于陰涼干燥處,應防止日曬、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規定,特殊要求混凝土應單獨配置;
3.混凝土制備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等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制備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要求進行計量,嚴禁隨意調整配合比。
(五)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并滿足以下條件:
1.應當與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未進行工藝檢驗或工藝檢驗不合格的,嚴禁生產;
2.構件生產前,應當就構件生產制作過程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工人進行技術交底;
3.構件生產過程中,應當對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進行驗收并形成書面記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應當建立構件成品質量出廠檢驗和編碼標識制度,在所生產的每一件構件顯著位置進行唯一性標識,并提供構件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六)預制構件存放及運輸過程中,構件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構件受損、破壞。
(七)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八)構件生產企業應當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監理、施工單位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含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等內容。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
1.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生產制作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2.構件生產前,會同構件生產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
3.會同監理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原材料試驗檢測、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質量檢查,參與首批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的質量驗收;
4.對后續預制構件的生產制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采取相應措施;
5.協助產品運輸過程,提供平整場地,制定吊裝預案。
(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預制構配件場內運輸及堆放、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及臨時固定、預制構件連接灌漿、外圍護預制構件接縫處密封防水、各專業管線布置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請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三)施工單位應當就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1.會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內容應當包含構件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構件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外觀質量、結構實體檢驗等,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制構件,嚴禁使用;
2.對預制構件連接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
3.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驗收方案并遵照執行,驗收應在施工單位和構件生產單位共同組織的自檢驗收合格基礎上進行。工程驗收可以分段進行。
(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
(一)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經審批后實施。
(二)監理單位應當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的生產制作過程進行監理:
1.構件生產前,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2.組織施工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對首批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3.除首批預制構件監理單位必須駐廠監造外,對進場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監理單位應當駐廠監督其生產制作過程;
4.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采取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措施。
(五)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
1.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進行質量驗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對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對外圍護預制構件密封防水施工進行重點巡視;
3.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六)監理單位發現構件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違反規范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當及時簽發監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危害結構安全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驗收及監督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
(一)預制構件產品進場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應當進行全數驗收,并經監理單位抽檢合格后方可使用;發現存在影響結構質量或吊裝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驗收通過。
(二)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重點對連接形式、連接質量、防水處理、固定形式、水電安裝等質量進行驗收。
(三)按照驗收方案確定的分階段驗收一般不少于五層,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施工、設計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
(四)裝配式結構子分部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DB37/T5019)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對規程中未包括驗收內容,應組織專家論證驗收。
(五)裝配式結構子分部質量安全保證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建設、施工、監理、設計、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有關設計文件、施工組織方案、設計交底及審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溫拉結件、連接件、灌漿料和預制構配件生產合格證、性能檢驗記錄、開箱驗收記錄、復檢(復試)報告等;
3.施工記錄(含測量記錄、吊裝記錄、安裝記錄、灌漿或連接記錄和影像資料、監理旁站記錄等);
4.檢驗報告(含鋼筋連接、灌漿料漿體強度、后澆混凝土強度、子分部實體檢驗等檢測報告);
5.驗收記錄(含隱蔽驗收記錄、連接構造節點、鋼筋套筒灌漿或漿錨、外墻防水處理、自檢、交接檢、分項分部驗收記錄等);
6.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驗收記錄;
7.其他應提供的質量文件(保溫節能、防水檢驗等)。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
(二)對預制構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備、制作成型過程、成品實物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三)對預制構件安裝、后澆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具體實施,可參照本導則附件2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遵守國家、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導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山東省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基本標準
2.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要點
附件1
山東省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質量保證體系基本標準
1.1技術負責人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0年及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
1.2深化設計能力
配備構件制作詳圖設計師,具有構件制作詳圖的設計能力,構件制作詳圖設計師結構專業不少于2人,暖通、給排水和電氣等專業各不少于1人;
結構專業人員應具有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
暖通、給排水和電氣等其他專業人員應具有工程類本專業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及以上專業工作經歷。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生產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1.3試驗檢測能力
設置企業內部試驗室,配備試驗室主任、檢測人員及相關檢測設備,具備對構件生產所需常用原材料的試驗檢測能力。
試驗室主任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經歷,并取得經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檢測人員配備數量應能滿足企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并不少于6人,所有檢測人員均應取得經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試驗室的檢測能力應與所生產構件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并至少具備以下常用原材料的檢測能力:
1砂、石物理力學性能試驗;
2水泥性能試驗;
3鋼筋重量偏差及力學性能試驗;
4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力學性能試驗;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物理力學性能試驗。
對外加劑及摻合料、鋼筋連接套筒、保溫材料及連接件、預應力張拉設備及應力測定儀的校驗等項目,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檢測。
試驗室的檢測場所、檢測設備等配置應滿足實際需要,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檢定及校準;檢測設備的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檢測數據。
1.4混凝土制備能力
具備構件生產所需混凝土的制備能力,配備混凝土制備技術負責人及相關生產設備。
混凝土制備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工作經歷。
混凝土生產設備的生產能力應能滿足實際需要,并應符合《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等技術標準的規定。
混凝土生產設備的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混凝土制備用各類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
1.5構件制作能力
具備模具拼裝、鋼筋下料加工及安裝、混凝土布料及振搗、構件脫模及蒸養的成套生產設備;模具配置數量、鋼筋存放倉庫及加工場地面積、蒸養設備容量等應能滿足生產的實際需要。
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不應少于2人,并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產業工人的配備數量應能滿足生產的實際需要,并應對產業工人進行專業操作技能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鋼筋焊接、機械連接等特殊工種,尚應持有特殊工種崗位資格證書。
應具有完整、閉合的質量檢驗制度,對生產全過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及構件成品進行質量檢驗。
1.6構件存放及運輸能力
構件成品存放場地宜為混凝土硬化地面或經人工處理的自然地坪,滿足平整度和地基承載力要求,并應有排水措施,其容量應能滿足實際產能需要。
構件成品運輸車輛應滿足構件尺寸和載重要求,車斗應有防止構件移動、傾倒、損壞的構造措施,車輛配置數量應能滿足實際產能需要。
1.7信息化管理能力
應當建立生產制作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宜運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聯網等先進技術,使構件生產的各個環節均能夠處于受控及質量可追溯的狀態。
信息化設計管理范圍應涵蓋整個構件深化設計階段,其基本內容應包括BIM模型的建立、管理以及模型數據在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中的應用;深化設計階段的BIM模型應滿足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各相關方協同工作的需要,包括信息的獲取、更新、修改和管理。
材料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原材料需求、采購、試驗檢測、入庫、混凝土制備、領用、配送各環節,其基本內容應包括套料管理、采購管理、材料質量管理、庫存管理。
生產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構件整個生產過程的管理和質量控制,其基本內容應包括生產計劃管理、工藝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
成品與發運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成品的入庫、出庫、質檢、發運各環節,其基本內容應包括成品庫存管理、質量管理、發運管理。
為保證項目的進度監控及裝配式建筑工程的質量可追溯性,在預制構件及部品的原材料入庫、生產過程檢驗、生產出入庫、運輸與現場裝配等過程的生產信息、檢驗資料需要實時上傳至建筑物聯網系統。上傳單位(或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附件2
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質量監督實施要點
2.1質量行為監督要點
1建設單位
(1)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情況;
(2)按規定委托施工圖審查情況;
(3)重大設計變更重新委托施工圖審查情況;
(4)履行全過程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緊密協作情況。
2設計單位
(1)設計交底情況;
(2)參加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之間節點連接部位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3)是否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是否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3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1)是否具備規定資質;
(2)質量保證體系是否符合要求;
(3)預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編制、審批情況,技術交底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4)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劃建立落實情況;
(5)混凝土制備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6)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7)預制構件成品存放、運輸中成品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8)質量控制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4施工單位
(1)是否依法將預制構件生產制作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
(2)是否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3)會同監理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情況,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質量管控情況;
(4)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情況,技術交底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5)會同監理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6)灌漿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灌漿作業全過程質量管控情況;
(7)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8)質量控制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5監理單位
(1)監理規劃、專項監理細則編制審批情況;
(2)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核情況;
(3)對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批情況;
(4)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情況,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巡視及平行檢驗監理情況;
(5)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6)是否對施工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審查;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施工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7)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8)對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工程質量行為處理及報告情況;
(9)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2.2預制構件生產過程實體質量監督要點
1原材料及混凝土
(1)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廠復試報告;
(2)鋼筋、鋼筋連接套筒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廠復試報告;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的型式檢驗報告;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報告;
(3)混凝土配合比試驗檢測報告;
(4)保溫材料、拉結件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質量檢測報告;
(5)門窗框、外裝飾面層及其基層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質量檢測報告。
監督機構除可對上述項目進行抽查外,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原材料進行監督抽測,抽樣由監督機構進行,具體檢測工作由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2構件制作成型過程
(1)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間距、保護層厚度等;
(2)縱向受力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的試驗檢測報告;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質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等,箍筋、橫向鋼筋的彎鉤、彎折構造等;
(3)灌漿套筒或預留灌漿孔道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4)預埋吊環的規格、數量、位置及預留孔洞的尺寸、位置等;
(5)預埋管線、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6)夾心外墻板的保溫層位置、厚度,拉結件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7)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
3構件成品
(1)混凝土外觀質量及構件外形尺寸;
(2)預留連接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長度、間距等;
(3)連接套筒或預留孔洞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4)與后澆混凝土連接處的粗糙面處理及鍵槽設置;
(5)預埋吊環的規格、數量、位置及預留孔洞的尺寸、位置等;
(6)預埋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7)夾心外墻板的保溫層位置、厚度;
(8)門窗框的安裝固定及外觀質量;
(9)外裝飾面層的粘結固定及外觀質量;
(10)構件的唯一性標識;
(11)構件的結構性能檢驗報告。
監督機構除可對上述項目進行抽查、抽測外,還可采用便攜式儀器設備對預制構件成品的混凝土強度、主要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等進行監督抽測。
2.3現場施工過程實體質量監督要點
1預制構件安裝
(1)進入現場的預制構件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外觀質量、結構實體檢驗報告等;
(2)底部現澆結構與首層裝配結構連接部位現澆結構中柱墻縱向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外露長度、間距等;
(3)預制構件吊裝記錄及吊裝就位后的臨時固定措施;
(4)預制構件預留連接鋼筋在后澆混凝土內的錨固措施,與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質量及相關試驗檢測報告;
(5)灌漿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場復試報告;灌漿料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灌漿作業全過程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出漿孔的出漿情況及柱墻底部縫隙的密實飽滿情況;
(6)預制構件安裝完成后的位置偏差、外觀質量等。
2后澆混凝土
(1)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場復試報告;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間距、保護層厚度等;
(2)后澆混凝土內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質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及相關試驗檢測報告;箍筋、橫向鋼筋的彎鉤、彎折構造等;
(3)后澆混凝土內預埋管線、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及固定措施等;
(4)后澆混凝土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后澆混凝土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等;
(5)后澆混凝土的結構實體檢驗報告。
3其他
(1)外圍護預制構件接縫處防水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進場復試報告及防水構造措施、現場淋水試驗報告等;
(2)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3)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015年8月27日印發)
第一條 為推進我省建筑產業現代化健康發展,保障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管理規定》(住房城鄉建設部令第5號)等法規、規章及國家相關技術標準,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導則。
第二條 本導則所稱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是指主體結構全部或部分采用預制混凝土構件裝配而成的鋼筋混凝土建筑工程。
第三條 山東省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設及相關質量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導則。
第四條 省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政府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 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行設計、構件生產、施工一體化的總承包模式;鼓勵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行全裝修;鼓勵通過信息化系統實現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全過程質量管理和質量責任追溯。
第二章 基本規定
第六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工程質量責任主體,以及施工圖審查、預制構件及部品生產、工程質量檢測等與工程質量有關的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質量保證體系,落實工程質量終身責任,依法對工程質量負責。
第七條 建設單位應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特點,總體協調全面工作,在工程建設的全過程中,建設單位應當承擔裝配式混凝土建筑設計、構件制作、施工各方之間的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之間的緊密協作。
第八條 設計單位應當完成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結構構件及節點連接設計,為構件生產提供依據,滿足施工安裝的要求。
第九條 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具備預拌混凝土專業企業資質,且企業質量保證體系應當滿足本導則附件1基本標準的規定。
第十條 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駐廠監造制度,監理單位應當組織施工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過程進行駐廠監造。
第十一條 應當根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管理和技術特點,對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進行專項培訓。
第三章 質量責任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
(一)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施工單位。
(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圖設計文件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進行審查。不得擅自變更經審查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確需變更的,應當按規定程序辦理設計變更手續,涉及結構安全、使用功能、裝配率變化等方面的重大變更,應當委托原施工圖審查機構重新進行審查。
(三)建設單位應當負責組織圖紙會審及設計交底工作。
(四)建設單位應當將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預制構件制作、施工安裝、裝飾裝修、機電安裝等全部工程量納入施工總承包管理,不得肢解發包工程,不得指定分包單位,不得違反合同約定提供建筑材料、構件及部品、部件。
(五)建設單位應當組織首批構配件生產、進場驗收,組織首層裝配式結構驗收、組織子分部驗收。
第十三條 設計單位
(一)設計單位應當加強建筑、結構、電氣、設備等各專業之間的溝通協作,所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應當對預制構件的尺寸、節點構造、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等提出具體技術要求。
(二)設計單位應當就審查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向預制構件生產企業、施工單位進行設計交底。
(三)設計單位應當按照規定程序簽發設計變更、技術洽商聯系單等文件。
(四)設計單位應當參加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之間節點連接部位質量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
(五)設計單位應當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并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第十四條 施工圖審查機構
(一)審查程序、內容等應當符合《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的規定。
(二)施工圖審查機構應當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的結構構件拆分及節點連接設計、裝飾裝修及機電安裝預留預埋設計等涉及結構安全和保溫、防水等主要使用功能的關鍵環節進行重點審查。
(三)對于施工圖設計文件中采用的新技術、超限結構體系等涉及工程結構安全且無國家、行業和地方技術標準的,應當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超限專項審查,出具評審意見,作為施工圖審查技術依據。
第十五條 構件生產企業
(一)構件生產企業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經企業技術負責人及施工單位項目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后實施。
(二)構件生產前,應當會同施工單位制定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劃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批準。
(三)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原材料質量檢測制度并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企業內部試驗室應實行主任負責制,所有配合比試驗、質量檢測報告必須由試驗室主任簽發;
2.檢測程序、檢測檔案等管理應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檢測管理辦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檢測技術管理規范》(GB50618)等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3.應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要求對原材料進行進場驗收和取樣檢測,經檢驗、檢測合格后方可使用,嚴禁使用未經檢測或者檢測不合格的原材料,檢測原始記錄應留存。
(四)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混凝土制備質量管理制度并滿足以下生產條件:
1.制備混凝土所需原材料的存放條件:水泥和摻合料應使用筒倉存放,不同生產單位的原材料不得混倉,存儲時應保持密封、干燥;骨料應按品種、規格分別堆放,不得混入雜物;骨料堆放場地的地面應做硬化處理,并應采取排水、防塵和防雨等措施;液體外加劑應放置于陰涼干燥處,應防止日曬、污染、浸水;
2.混凝土配合比設計應符合《普通混凝土配合比設計規程》(JGJ55)的規定,特殊要求混凝土應單獨配置;
3.混凝土制備過程的質量控制應符合《混凝土質量控制標準》(GB50164)、《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GB50204)、《混凝土強度檢驗評定標準》(GB/T50107)等現行有關規范、標準的規定;制備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有關規范、標準要求進行計量,嚴禁隨意調整配合比。
(五)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并滿足以下條件:
1.應當與施工單位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未進行工藝檢驗或工藝檢驗不合格的,嚴禁生產;
2.構件生產前,應當就構件生產制作過程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工人進行技術交底;
3.構件生產過程中,應當對隱蔽工程和每一檢驗批進行驗收并形成書面記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4.應當建立構件成品質量出廠檢驗和編碼標識制度,在所生產的每一件構件顯著位置進行唯一性標識,并提供構件出廠合格證和使用說明書。
(六)預制構件存放及運輸過程中,構件生產企業應當采取可靠措施避免構件受損、破壞。
(七)構件生產企業應當及時收集整理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八)構件生產企業應當編制專項運輸方案,經監理、施工單位批準后實施,方案應包含安全防護、成品保護和堆放、吊裝風險控制等內容。
第十六條 施工單位
(一)施工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履行施工總承包質量管理責任:
1.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生產制作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2.構件生產前,會同構件生產企業委托有資質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進行工藝檢驗;
3.會同監理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原材料試驗檢測、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質量檢查,參與首批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的質量驗收;
4.對后續預制構件的生產制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采取相應措施;
5.協助產品運輸過程,提供平整場地,制定吊裝預案。
(二)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施工組織設計,對預制構配件場內運輸及堆放、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吊裝就位及臨時固定、預制構件連接灌漿、外圍護預制構件接縫處密封防水、各專業管線布置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報請企業技術負責人審核、監理單位項目總監審批;應當嚴格按照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三)施工單位應當就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施工工藝向施工操作人員進行技術交底。
(四)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
1.會同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監理單位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驗收內容應當包含構件生產全過程質量控制資料、構件成品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外觀質量、結構實體檢驗等,未經進場驗收或進場驗收不合格的預制構件,嚴禁使用;
2.對預制構件連接灌漿作業進行全過程質量管控,并形成可追溯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
3.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自檢、評定,合格后通知工程監理單位進行驗收,隱蔽工程和檢驗批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不得進入下道工序施工。
(五)施工單位應當與建設、監理、設計單位制定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驗收方案并遵照執行,驗收應在施工單位和構件生產單位共同組織的自檢驗收合格基礎上進行。工程驗收可以分段進行。
(六)施工單位應當及時收集整理預制構件進場驗收及施工安裝過程的質量控制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十七條 監理單位
(一)監理單位應當根據施工圖設計文件、構件制作詳圖和相關技術標準,編制監理規劃和專項監理細則,經審批后實施。
(二)監理單位應當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進行審核。
(三)監理單位應當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進行審批。
(四)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的生產制作過程進行監理:
1.構件生產前,對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進行見證取樣送檢;
2.組織施工單位實施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的駐廠監造,對首批構件的混凝土制備過程進行旁站監理,對首批構件成型制作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3.除首批預制構件監理單位必須駐廠監造外,對進場不做結構性能檢驗的預制構件,監理單位應當駐廠監督其生產制作過程;
4.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可根據進入施工現場的構件質量水平的穩定性,采取巡視、平行檢驗等監理措施。
(五)監理單位應當按下列要求對預制構件的施工安裝過程進行監理:
1.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進行質量驗收;
2.核查施工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對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關鍵工序、關鍵部位實施旁站;對外圍護預制構件密封防水施工進行重點巡視;
3.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進行質量驗收。
(六)監理單位發現構件生產企業和施工單位違反規范規定或未按設計要求生產、施工的,應當及時簽發監理文件要求整改,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不予驗收;危害結構安全的,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向建設單位或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報告。
(七)監理單位應當及時、同步收集整理工程監理資料,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第四章 驗收及監督
第十八條 工程驗收
(一)預制構件產品進場驗收由施工單位組織,應當進行全數驗收,并經監理單位抽檢合格后方可使用;發現存在影響結構質量或吊裝安全的缺陷時,不得驗收通過。
(二)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連接驗收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重點對連接形式、連接質量、防水處理、固定形式、水電安裝等質量進行驗收。
(三)按照驗收方案確定的分階段驗收一般不少于五層,由總監理工程師組織建設、施工、設計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
(四)裝配式結構子分部驗收由建設單位依據《裝配整體式混凝土結構工程施工與質量驗收規程》(DB37/T5019)組織設計、施工、監理和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共同驗收并形成驗收意見,對規程中未包括驗收內容,應組織專家論證驗收。
(五)裝配式結構子分部質量安全保證資料應包含以下內容:
1.建設、施工、監理、設計、預制構配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有關設計文件、施工組織方案、設計交底及審批文件;
2.主要建材、保溫拉結件、連接件、灌漿料和預制構配件生產合格證、性能檢驗記錄、開箱驗收記錄、復檢(復試)報告等;
3.施工記錄(含測量記錄、吊裝記錄、安裝記錄、灌漿或連接記錄和影像資料、監理旁站記錄等);
4.檢驗報告(含鋼筋連接、灌漿料漿體強度、后澆混凝土強度、子分部實體檢驗等檢測報告);
5.驗收記錄(含隱蔽驗收記錄、連接構造節點、鋼筋套筒灌漿或漿錨、外墻防水處理、自檢、交接檢、分項分部驗收記錄等);
6.工程重大質量事故處理方案及驗收記錄;
7.其他應提供的質量文件(保溫節能、防水檢驗等)。
第十九條 質量監督
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對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實施質量監督,應包括下列工作內容:
(一)對建設、設計、施工、監理單位及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行為進行抽查。
(二)對預制構件的原材料、混凝土制備、制作成型過程、成品實物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三)對預制構件安裝、后澆混凝土施工過程中關鍵工序、關鍵部位的實體質量及相關質量控制資料進行抽查、抽測。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工作的具體實施,可參照本導則附件2執行。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的質量監督管理除執行本導則外,尚應遵守國家、省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及技術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一條 本導則自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
附件:1.山東省預制構件生產企業質量保證體系基本標準
2.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質量監督實施要點
附件1
山東省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質量保證體系基本標準
1.1技術負責人
企業技術負責人應具有10年及以上從事工程施工技術管理工作經歷,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級職稱或一級注冊建筑師執業資格。
1.2深化設計能力
配備構件制作詳圖設計師,具有構件制作詳圖的設計能力,構件制作詳圖設計師結構專業不少于2人,暖通、給排水和電氣等專業各不少于1人;
結構專業人員應具有二級注冊結構工程師及以上執業資格,并具有3年及以上結構設計工作經歷;
暖通、給排水和電氣等其他專業人員應具有工程類本專業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并具有3年及以上專業工作經歷。
不具備上述條件的生產企業,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設計資質的單位承擔。
1.3試驗檢測能力
設置企業內部試驗室,配備試驗室主任、檢測人員及相關檢測設備,具備對構件生產所需常用原材料的試驗檢測能力。
試驗室主任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工程質量檢測工作經歷,并取得經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檢測人員配備數量應能滿足企業生產的實際需要并不少于6人,所有檢測人員均應取得經省級建設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后頒發的崗位資格證書。
試驗室的檢測能力應與所生產構件的實際需要相適應,并至少具備以下常用原材料的檢測能力:
1砂、石物理力學性能試驗;
2水泥性能試驗;
3鋼筋重量偏差及力學性能試驗;
4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力學性能試驗;
5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及物理力學性能試驗。
對外加劑及摻合料、鋼筋連接套筒、保溫材料及連接件、預應力張拉設備及應力測定儀的校驗等項目,不具備檢測能力的,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進行試驗檢測。
試驗室的檢測場所、檢測設備等配置應滿足實際需要,并按有關規定進行檢定及校準;檢測設備的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檢測數據。
1.4混凝土制備能力
具備構件生產所需混凝土的制備能力,配備混凝土制備技術負責人及相關生產設備。
混凝土制備技術負責人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預拌混凝土配合比設計工作經歷。
混凝土生產設備的生產能力應能滿足實際需要,并應符合《混凝土攪拌機》(GB/T9142)、《混凝土攪拌站(樓)》(GB/T10171)等技術標準的規定。
混凝土生產設備的操作系統應能自動采集每盤混凝土各種原材料實際用量數據;混凝土制備用各類計量器具必須按規定由法定計量部門定期檢定或校準。
1.5構件制作能力
具備模具拼裝、鋼筋下料加工及安裝、混凝土布料及振搗、構件脫模及蒸養的成套生產設備;模具配置數量、鋼筋存放倉庫及加工場地面積、蒸養設備容量等應能滿足生產的實際需要。
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專職質量管理人員不應少于2人,并應具有工程類工程師及以上技術職稱,5年及以上施工質量管理工作經歷。
產業工人的配備數量應能滿足生產的實際需要,并應對產業工人進行專業操作技能崗位培訓,合格后方可上崗;鋼筋焊接、機械連接等特殊工種,尚應持有特殊工種崗位資格證書。
應具有完整、閉合的質量檢驗制度,對生產全過程的隱蔽工程、檢驗批及構件成品進行質量檢驗。
1.6構件存放及運輸能力
構件成品存放場地宜為混凝土硬化地面或經人工處理的自然地坪,滿足平整度和地基承載力要求,并應有排水措施,其容量應能滿足實際產能需要。
構件成品運輸車輛應滿足構件尺寸和載重要求,車斗應有防止構件移動、傾倒、損壞的構造措施,車輛配置數量應能滿足實際產能需要。
1.7信息化管理能力
應當建立生產制作全過程的信息化管理系統,宜運用建筑信息模型(BIM)、建筑物聯網等先進技術,使構件生產的各個環節均能夠處于受控及質量可追溯的狀態。
信息化設計管理范圍應涵蓋整個構件深化設計階段,其基本內容應包括BIM模型的建立、管理以及模型數據在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中的應用;深化設計階段的BIM模型應滿足工程項目全生命周期各階段各相關方協同工作的需要,包括信息的獲取、更新、修改和管理。
材料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原材料需求、采購、試驗檢測、入庫、混凝土制備、領用、配送各環節,其基本內容應包括套料管理、采購管理、材料質量管理、庫存管理。
生產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構件整個生產過程的管理和質量控制,其基本內容應包括生產計劃管理、工藝管理、進度管理、質量管理。
成品與發運信息化管理范圍應涵蓋成品的入庫、出庫、質檢、發運各環節,其基本內容應包括成品庫存管理、質量管理、發運管理。
為保證項目的進度監控及裝配式建筑工程的質量可追溯性,在預制構件及部品的原材料入庫、生產過程檢驗、生產出入庫、運輸與現場裝配等過程的生產信息、檢驗資料需要實時上傳至建筑物聯網系統。上傳單位(或個人)應當對資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有效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
附件2
山東省裝配式混凝土建筑工程
質量監督實施要點
2.1質量行為監督要點
1建設單位
(1)將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單位情況;
(2)按規定委托施工圖審查情況;
(3)重大設計變更重新委托施工圖審查情況;
(4)履行全過程綜合管理協調責任、促進各方緊密協作情況。
2設計單位
(1)設計交底情況;
(2)參加首層裝配結構與其下部現澆結構之間節點連接部位驗收及裝配式混凝土結構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情況;
(3)是否參與工程質量事故及有關結構安全、主要使用功能質量問題的原因分析,是否參與制定相應技術處理方案。
3預制構件生產企業
(1)是否具備規定資質;
(2)質量保證體系是否符合要求;
(3)預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編制、審批情況,技術交底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4)原材料和產品質量檢測檢驗計劃建立落實情況;
(5)混凝土制備質量管理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6)預制構件制作質量檢驗制度建立落實情況;
(7)預制構件成品存放、運輸中成品保護措施落實情況;
(8)質量控制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4施工單位
(1)是否依法將預制構件生產制作工程分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專業企業;
(2)是否對預制構件生產制作方案進行審核確認;
(3)會同監理單位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情況,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質量管控情況;
(4)施工組織設計、專項施工方案編制、審批情況,技術交底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5)會同監理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6)灌漿操作人員是否經培訓,灌漿作業全過程質量管控情況;
(7)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質量檢驗制度落實執行情況;
(8)質量控制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5監理單位
(1)監理規劃、專項監理細則編制審批情況;
(2)對預制構件生產企業的質量保證體系審核情況;
(3)對構件生產企業編制的構件制作方案及施工單位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和專項施工方案的審批情況;
(4)對首批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情況,對后續預制構件生產制作過程實施駐廠監造、巡視及平行檢驗監理情況;
(5)組織施工單位、構件生產企業對進入施工現場的預制構件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6)是否對施工管理人員及預制構件連接灌漿等作業人員的培訓情況進行審查;對關鍵工序、關鍵部位施工實施旁站監理情況;
(7)對預制構件施工安裝過程的隱蔽工程和檢驗批質量進行驗收情況;
(8)對不符合標準、規范的工程質量行為處理及報告情況;
(9)監理資料收集整理情況。
2.2預制構件生產過程實體質量監督要點
1原材料及混凝土
(1)水泥、砂、石、摻合料、外加劑等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廠復試報告;
(2)鋼筋、鋼筋連接套筒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廠復試報告;鋼筋套筒灌漿連接接頭的型式檢驗報告;鋼筋連接套筒與工程實際采用的鋼筋、灌漿料的匹配性工藝檢驗報告;
(3)混凝土配合比試驗檢測報告;
(4)保溫材料、拉結件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質量檢測報告;
(5)門窗框、外裝飾面層及其基層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相關質量檢測報告。
監督機構除可對上述項目進行抽查外,還可結合實際情況對原材料進行監督抽測,抽樣由監督機構進行,具體檢測工作由預制構件生產企業委托第三方檢測機構進行。
2構件制作成型過程
(1)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間距、保護層厚度等;
(2)縱向受力鋼筋焊接或機械連接接頭的試驗檢測報告;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質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等,箍筋、橫向鋼筋的彎鉤、彎折構造等;
(3)灌漿套筒或預留灌漿孔道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4)預埋吊環的規格、數量、位置及預留孔洞的尺寸、位置等;
(5)預埋管線、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及固定措施;
(6)夾心外墻板的保溫層位置、厚度,拉結件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7)混凝土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
3構件成品
(1)混凝土外觀質量及構件外形尺寸;
(2)預留連接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長度、間距等;
(3)連接套筒或預留孔洞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4)與后澆混凝土連接處的粗糙面處理及鍵槽設置;
(5)預埋吊環的規格、數量、位置及預留孔洞的尺寸、位置等;
(6)預埋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等;
(7)夾心外墻板的保溫層位置、厚度;
(8)門窗框的安裝固定及外觀質量;
(9)外裝飾面層的粘結固定及外觀質量;
(10)構件的唯一性標識;
(11)構件的結構性能檢驗報告。
監督機構除可對上述項目進行抽查、抽測外,還可采用便攜式儀器設備對預制構件成品的混凝土強度、主要受力鋼筋保護層厚度等進行監督抽測。
2.3現場施工過程實體質量監督要點
1預制構件安裝
(1)進入現場的預制構件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進場驗收記錄、外觀質量、結構實體檢驗報告等;
(2)底部現澆結構與首層裝配結構連接部位現澆結構中柱墻縱向受力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外露長度、間距等;
(3)預制構件吊裝記錄及吊裝就位后的臨時固定措施;
(4)預制構件預留連接鋼筋在后澆混凝土內的錨固措施,與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質量及相關試驗檢測報告;
(5)灌漿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場復試報告;灌漿料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灌漿作業全過程的文檔記錄資料及影像記錄資料;出漿孔的出漿情況及柱墻底部縫隙的密實飽滿情況;
(6)預制構件安裝完成后的位置偏差、外觀質量等。
2后澆混凝土
(1)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及進場復試報告;后澆混凝土內鋼筋的品種、級別、規格、數量、位置、間距、保護層厚度等;
(2)后澆混凝土內縱向受力鋼筋的連接方式、接頭位置、接頭質量、接頭面積百分率、搭接長度及相關試驗檢測報告;箍筋、橫向鋼筋的彎鉤、彎折構造等;
(3)后澆混凝土內預埋管線、線盒的規格、數量、位置及固定措施等;
(4)后澆混凝土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試塊抗壓強度試驗檢測報告;后澆混凝土的外觀質量、尺寸偏差等;
(5)后澆混凝土的結構實體檢驗報告。
3其他
(1)外圍護預制構件接縫處防水材料的質量合格證明文件、進場復試報告及防水構造措施、現場淋水試驗報告等;
(2)重大質量問題的處理方案和驗收記錄;
(3)隱蔽工程、檢驗批、分項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質量驗收記錄。
(2015年8月27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