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城鄉建設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財政局、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訪局: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2號)和《山東省農民工權益保障三年行動計劃》(魯政辦字〔2014〕106號),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行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我省建筑業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建筑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
1.強化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要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并認真評估其信用狀況、勞務實力和管理水平,將是否具有自有勞務作為首要選擇標準,防止勞務企業出借資質、包工頭掛靠。勞務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務價格、計量方式、支付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租賃等非勞務內容,合同簽字人應當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業授權書的法人代表,并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鼓勵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培育使用自有勞務,鼓勵與建筑勞務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2.加強建筑企業用工管理。直接與農民工發生用工關系的建筑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農民工管理工作。針對建筑業用工工種繁多、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特點,推廣使用《山東省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2015版)》(見附件1)。嚴格實行建筑企業用工實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單位在每個項目部要明確專人負責登記農民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工資以及進場、離場時間等信息,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或企業可實行農民工“一卡通”管理。間接用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用工管理的監督。
3.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建筑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杜絕隱性欠薪現象。
(1)實行計件工資的,根據建筑施工特點,月工資支付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鼓勵全額發放;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和麥收、秋收、春節等重要節點前,必須及時結清計件工作量,足額支付工資。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應在作業任務完工后及時結清或按日支付工資。
(2)直接用工單位必須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記錄當月應發、實發數額,經農民工本人、用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發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備查。
(3)總承包單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知牌”,公布農民工按月領取工資的權利,公布總承包企業及項目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欠薪投訴電話。
(4)監理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上述規定。
4.明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總承包企業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總責,直接用工的建筑勞務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應履行總承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承擔欠薪清償責任;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負連帶責任。
二、認真實施“一書兩金一卡”制度
5.實行建筑企業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以承建的工程項目為單位,在辦理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遞交《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推薦文本見附件2),明確其農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處置機制、違約責任、勞務管理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勞資員及聯系方式等。
6.改革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山東省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04〕23號)廢止,實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均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分別繳納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1)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再存入財政專戶,改為在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招標選定的銀行,存入繳存單位自行開設的專用賬戶。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托銀行、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共管協議,協議中須約定:動用保證金,需三方達成一致。
(3)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上一年度從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從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予繳存保證金;上一年度嚴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
每年春節后,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履約撥付情況、施工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欠薪事件處置情況,對其保證金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動態管理名單、繳存比例調整及依據,必須在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現行財政專戶中的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仍按魯建發〔2004〕23號文件的規定管理、使用和返還,到全部返還后該財政專戶自然取消。
(5)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的具體程序,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7.穩妥使用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凡是當地政府已經設立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市、縣(市、區),遇有建筑業農民工大規模討薪上訪、用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均無力支付、也無保證金可動用等緊急情況時,可以申請使用。明確政府應急處置欠薪上訪事件的邊界,應急周轉金必須專款用于向欠薪農民工墊付部分工資,墊付標準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資,墊付額度不超過2個月的最低工資,以切實提高農民工按月索取工資的維權意識。
8.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單位通過銀行卡向建筑業農民工發放工資,鼓勵特級和一級建筑企業在承建的工程項目中盡快推行。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金融機構合作,為農民工提供免收異地提款、賬戶管理等費用的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 或建筑總承包企業建立統一的農民工實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統,實現農民工考勤、培訓、工資發放、信用管理的信息化。
三、改進對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9.強化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監督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每年中秋節前、春節前分別組織一次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等檢查時,要把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勞務分包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管理臺賬、農民工工資月份支付清單和公示牌及歷史拍照資料、農民工維權告知牌等,作為必查內容。
10.提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爭議處理效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機制。對涉及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11.認真受理和處置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一旦發生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處置,建筑企業注冊地配合;省外建筑企業拖欠所導致的,可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調。要引導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時,首先向施工現場公示牌載明的總承包企業反映;未得到解決的,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投訴。違反逐級走訪規定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予受理。
12.嚴厲懲處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信息共享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匯總欠薪信息并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1)對因拖欠行為造成惡劣后果的建筑企業,暫緩撥付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及調劑補貼,不予受理資質升級和項目評優申請,不予受理外省進魯施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并視情節采取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限制市場準入、停止投標資格等措施。
(2)對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不予受理其新開工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
(3)對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依法立案查處。
(4)對鼓動和組織群體性事件、以討薪為由牟取不正當利益、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建筑勞務帶班人員(包工頭),向建筑行業通報慎用。
(5)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用工單位和個人,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13.建立完善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聯動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信訪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把防范和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建筑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的資金監管,從源頭上減少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事件。公安部門要及時依法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特別要依法及時處理以討薪為由牟取不正當利益、沖擊黨政機關、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信訪部門要加大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協調處理力度。要積極爭取交通運輸、水利、國資、銀監等部門的支持,形成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整體合力。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山東省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2015版)
2.《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推薦文本)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4年12月18日
(2014年12月26日印發)
學習園地
為深入落實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做好為農民工服務工作的意見》(國發〔2014〕40號)、省政府《關于進一步做好新形勢下農民工工作的意見》(魯政發〔2013〕22號)和《山東省農民工權益保障三年行動計劃》(魯政辦字〔2014〕106號),防范和治理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行為,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根據國家和省有關法規和政策性文件,結合我省建筑業實際,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嚴格建筑勞務用工和工資支付管理
1.強化建筑勞務分包管理。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進行勞務分包,要發包給有資質的建筑勞務企業,并認真評估其信用狀況、勞務實力和管理水平,將是否具有自有勞務作為首要選擇標準,防止勞務企業出借資質、包工頭掛靠。勞務分包合同中必須明確勞務價格、計量方式、支付方式、權利義務、違約責任,合同中不得包含材料供應、機械設備租賃等非勞務內容,合同簽字人應當是企業法定代表人或持有企業授權書的法人代表,并加蓋企業公章或合同專用章。鼓勵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培育使用自有勞務,鼓勵與建筑勞務企業建立長期合作關系。
2.加強建筑企業用工管理。直接與農民工發生用工關系的建筑企業(包括總承包、專業承包、勞務分包企業),必須依法與農民工簽訂勞動合同,并設立專門機構或人員負責農民工管理工作。針對建筑業用工工種繁多、流動性大、季節性強的特點,推廣使用《山東省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2015版)》(見附件1)。嚴格實行建筑企業用工實名制管理,直接用工單位在每個項目部要明確專人負責登記農民工管理臺賬,詳細記錄施工現場的農民工姓名、身份證號、工資以及進場、離場時間等信息,有條件的市、縣(市、區)或企業可實行農民工“一卡通”管理。間接用工的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加強對勞務分包企業用工管理的監督。
3.實行農民工工資按月支付。建筑企業必須認真執行《勞動合同法》、《山東省勞動合同條例》、《山東省企業工資支付規定》(省政府令第188號),嚴格履行勞動合同約定,以貨幣形式向農民工按月支付工資,杜絕隱性欠薪現象。
(1)實行計件工資的,根據建筑施工特點,月工資支付額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鼓勵全額發放;分項工程驗收合格后和麥收、秋收、春節等重要節點前,必須及時結清計件工作量,足額支付工資。作業時間不足一個月的短期或零星用工,應在作業任務完工后及時結清或按日支付工資。
(2)直接用工單位必須按月編制農民工工資支付清單,記錄當月應發、實發數額,經農民工本人、用工單位現場負責人簽字確認后,將工資直接發放到農民工手中,報總承包單位備案,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工資發放公示牌”予以公示并拍照備查。
(3)總承包單位要在施工現場設立“農民工維權告知牌”,公布農民工按月領取工資的權利,公布總承包企業及項目部、當地住房城鄉建設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的欠薪投訴電話。
(4)監理單位應配合建設單位,督促施工單位落實上述規定。
4.明確工程建設各方主體對農民工工資支付的責任。總承包企業對支付農民工工資負總責,直接用工的建筑勞務企業或專業承包企業負直接責任,不得將合同應收工程款等經營風險轉嫁給農民工。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應履行總承包企業的農民工工資支付責任。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違反規定,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致使農民工工資被拖欠的,承擔欠薪清償責任;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施工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對拖欠農民工工資負連帶責任。
二、認真實施“一書兩金一卡”制度
5.實行建筑企業防范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制度。自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筑總承包企業、專業承包企業要以承建的工程項目為單位,在辦理施工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部門遞交《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推薦文本見附件2),明確其農民工管理措施、欠薪事件處置機制、違約責任、勞務管理負責人、項目經理、項目勞資員及聯系方式等。
6.改革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收取和使用辦法。自2015年1月1日起,原省建設廳、省財政廳《山東省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辦法》(魯建發〔2004〕23號)廢止,實行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指總承包企業和與建設單位直接發生合同關系的專業承包企業)在工程開工前均按工程合同總造價1%的基準比例分別繳納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
(1)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不再存入財政專戶,改為在工程所在地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招標選定的銀行,存入繳存單位自行開設的專用賬戶。
(2)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受托銀行、繳存單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訂三方共管協議,協議中須約定:動用保證金,需三方達成一致。
(3)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繳存比例實行動態管理。上一年度從未拖欠工程款的建設單位、從未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施工單位、建筑市場信用考核優秀的,可免予繳存保證金;上一年度嚴重拖欠工程款和農民工工資,造成社會不良影響,建筑市場信用考核較差的建設單位、施工單位,按2%的比例繳存保證金。
每年春節后,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根據建設單位的工程款履約撥付情況、施工單位的農民工工資支付及欠薪事件處置情況,對其保證金繳存比例進行調整。動態管理名單、繳存比例調整及依據,必須在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網站上公開,主動接受社會監督。
(4)現行財政專戶中的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仍按魯建發〔2004〕23號文件的規定管理、使用和返還,到全部返還后該財政專戶自然取消。
(5)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管理的具體程序,由各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制定,報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備案。
7.穩妥使用政府欠薪應急周轉金。凡是當地政府已經設立欠薪應急周轉金的市、縣(市、區),遇有建筑業農民工大規模討薪上訪、用工單位和建設單位均無力支付、也無保證金可動用等緊急情況時,可以申請使用。明確政府應急處置欠薪上訪事件的邊界,應急周轉金必須專款用于向欠薪農民工墊付部分工資,墊付標準不高于工程所在地月或日最低工資,墊付額度不超過2個月的最低工資,以切實提高農民工按月索取工資的維權意識。
8.推行農民工實名制工資支付銀行卡制度。提倡用工單位通過銀行卡向建筑業農民工發放工資,鼓勵特級和一級建筑企業在承建的工程項目中盡快推行。各市、縣(市、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與金融機構合作,為農民工提供免收異地提款、賬戶管理等費用的銀行卡。鼓勵有條件的市、縣(市、區) 或建筑總承包企業建立統一的農民工實名制“一卡通”管理系統,實現農民工考勤、培訓、工資發放、信用管理的信息化。
三、改進對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的監督管理
9.強化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監督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每年中秋節前、春節前分別組織一次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專項檢查。各級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在進行建筑市場、工程質量安全等檢查時,要把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建筑勞務工資保證金、勞務分包合同、農民工勞動合同及管理臺賬、農民工工資月份支付清單和公示牌及歷史拍照資料、農民工維權告知牌等,作為必查內容。
10.提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爭議處理效能。各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認真貫徹執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完善快速有效處理農民工勞動爭議機制。對涉及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案件,勞動人事爭議仲裁機構要開辟“綠色通道”,優先受理、優先開庭、及時裁決。對符合裁決先予執行條件的案件,可以根據農民工的申請裁決先予執行。
11.認真受理和處置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一旦發生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一般由工程所在地受理并處置,建筑企業注冊地配合;省外建筑企業拖欠所導致的,可提請省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協調。要引導農民工被拖欠工資時,首先向施工現場公示牌載明的總承包企業反映;未得到解決的,再向工程所在地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信訪部門投訴。違反逐級走訪規定的,有關地方和部門不予受理。
12.嚴厲懲處拖欠建筑業農民工工資的違法違規行為。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信息共享機制,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及時匯總欠薪信息并告知有關部門和單位。
(1)對因拖欠行為造成惡劣后果的建筑企業,暫緩撥付建筑企業養老保障金及調劑補貼,不予受理資質升級和項目評優申請,不予受理外省進魯施工企業年度業績考核,并視情節采取記入信用檔案、通報批評、限制市場準入、停止投標資格等措施。
(2)對發包行為不規范或不按合同約定撥付工程款導致農民工工資拖欠的建設單位,不予受理其新開工項目的規劃許可和施工許可申請。
(3)對涉嫌存在違法行為的建設單位、建筑企業,依法立案查處。
(4)對鼓動和組織群體性事件、以討薪為由牟取不正當利益、危害社會公共秩序的建筑勞務帶班人員(包工頭),向建筑行業通報慎用。
(5)對涉嫌惡意欠薪的用工單位和個人,及時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公安部門依法懲處。
13.建立完善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聯動機制。各級住房城鄉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財政、公安、信訪部門要各司其職,加強溝通,協調配合,共同做好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工作。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發揮牽頭作用,把防范和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作為建筑市場監管的重要內容。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要依法及時查處農民工工資拖欠案件,做好拒不支付建筑業農民工勞動報酬涉嫌犯罪案件的受理和移送工作。財政部門要加強對政府投資工程的資金監管,從源頭上減少政府投資項目拖欠工程款導致的欠薪事件。公安部門要及時依法受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移送的涉嫌犯罪的拒不支付勞動報酬案件,協助處理拖欠農民工工資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特別要依法及時處理以討薪為由牟取不正當利益、沖擊黨政機關、擾亂公共秩序的違法行為。信訪部門要加大建筑業農民工欠薪上訪案件協調處理力度。要積極爭取交通運輸、水利、國資、銀監等部門的支持,形成建筑業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的整體合力。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附件:1.山東省建筑業勞動合同簡易示范文本(2015版)
2.《建筑企業防范處置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責任書(承諾書)》(推薦文本)
山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山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
山東省財政廳
山東省公安廳
中共山東省委山東省人民政府信訪局
2014年12月18日
(2014年12月26日印發)
學習園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