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提升監理行業整體素質,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總監,是指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負責對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及結果公布,并具體負責市南、市北、李滄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日??己私y計。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日??己私y計,并按規定報送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匯總。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結果及做出的處理決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總監業績、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總監及監理機構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等情況。
(一)項目總監業績情況:項目總監完成的工程業績和獲得的表彰、獎勵等;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報監、施工許可等手續辦理情況;
(三)現場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現和整改、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等情況;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情況:審查工程分包招標手續、隊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合同簽定、現場管理人員及工人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情況: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從業行為進行管理考核情況;
(六)總監及現場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監理日志記錄、監理資料整理、歸檔情況;
(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項目總監及人員到位、與材料供應商有無利害關系等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 建設監理項目總監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動態管理、獎優罰劣、高度聯動”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記分方式,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每年初統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級,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級為D級。
第八條 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
(一)社會調查結果;
(二)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依據。
第九條 項目總監應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并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對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報告;
(三)審查施工總、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分包合同及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勞動合同簽定情況;
(四)審查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及人員到崗到位履職情況;
(五)對工程分包款撥付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六)積極協調化解施工現場發生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
(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各類質量專業技術方案及安全專項方案,并監督組織實施;
(八)開工前,參與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的安全評估,并提出監理意見;
(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確保記錄真實有效;
(十)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重大隱患不整改的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十一)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周檢和階段性安全評價;
(十二)按規定組織監理機構人員實行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并做好記錄;
(十三)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進行把關,認真核查施工資料,確保資料真實、齊全、有效;
(十四)其他應重點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考核年度內具備以下條件給予加分。同一獎項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一)個人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政府表彰獎勵,分別加25分、15分、10分;個人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的,分別加20分、10分、8分;獲得國家、省級其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監理工程因項目管理突出,被國家、山東省和我市監理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5分、10分、6分;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全國、全省、全市建設工作會議作經驗介紹的,每項分別加10分、8分、6分;在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分別加10分、5分、1分。
(三)被評為標準化管理樣板工程的,每項加5分。
(四)科研成果(論文、調研課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8分、5分;獲得副省級城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8分、5分、3分;獲得國家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9分、8分,獲得省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4分、3分、2分,獲得副省級城市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分、2分、1分;獲得國家、省級工法的,分別加5分、3分;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每項加3分、2分、1分;在技術創新方面表現突出受到國家、省級城市表彰或在國家、省城市會議上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5分、3分。工法和技術創新獎加分只計第一完成人。
(五)本市項目總監在外埠市場監理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4分(不足10萬元不計,下同)。
(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3分(不足10萬元不計,下同)。本項累計加分至30分。超過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計分。
(七)項目總監在青島市組織應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應急事件中表現突出,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表彰,分別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2分、1.5 分、1分;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分別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動中表現較好的,加15分,一年內招投標加0.3分;在應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較好的分別加10分、6分。
(八)其他加分項:
在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過程中,按照年內項目總監在《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中對項目經理所扣總分數以一定比例計入該項目總監年終市場主體考核結果中。
第十一條 項目總監未履行職責,工程發生一般及以上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注冊證書的,建議注冊管理部門予以注銷其注冊證書,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務,按照國家、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4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分:
(一)出讓或轉賣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執業手冊,超越項目總監資格承擔監理任務的;
(二)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或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商或分包隊伍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六)弄虛作假簽署文書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
(七)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工程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行為認定辦法》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的;
(八)施工企業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承攬工程,監理企業未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九)發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考核時每次扣2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2分:
(一)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展監理業務的;
(二)經查中標項目總監與施工現場項目總監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現場檢查時項目總監無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項目總監職責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內容文件的;
(五)注冊監理工程師辦理相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未履行監理職責的;
(七)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八)基礎或主體工程未經驗收擅自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九)調查取證時惡意阻撓、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項目總監參加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從業能力認定考試不合格的。
(十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繼續施工,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十二)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均未訂立勞動合同,或均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十三)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的;
(十五)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六)發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筑物、公共設施安全的;
(十七)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隱患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十八)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1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1分:
(一)經查實項目總監未到崗到位或現場資料由他人代替簽發的;
(二)未執行監理業務或監理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的;
(三)因未履行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停工的;
(四)對施工組織設計、各類質量專業技術方案或安全專項方案未進行審查的;
(五)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非法用工等行為未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
(六)對現場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未簽定勞動合同、無證上崗等問題檢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七)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損害他人利益的;
(八)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九)對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或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的;
(十)未按規定實行周檢、月檢制度的;
(十一)未履行監理職責,對用戶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造成用戶重復投訴3次及以上的;
(十二)應參加考勤考核人員未按規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三)未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四)投標時,項目總監未準時參加開標會,導致所投標項目重新招標的;
(十五)未按規定辦理總監兼任,任命總監代表的;
(十六)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無故不在現場的;
(十七)經核實,項目總監存在“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十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按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資料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
(十九)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二十)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設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公告牌、參建單位主要信息公示欄、建筑工人維權須知牌的;
(二十一)所監理的項目竣工后出現多起上訪且負有監理責任的;
(二十二)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檢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二十三)施工企業所用材料明顯與送樣材料不符或質量低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二十四)施工現場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二十五)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導致基坑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十六)深基坑支護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確?;訄鰞燃爸苓吪徑ㄖ?、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的專項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的;
(二十七)《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以上落實不到位的;
(二十八)偽造或涂改施工質量技術資料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二十九)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三十)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5分:
(一)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缺陷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三)開工前,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或評估與現場實際不符的;
(四)未落實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安全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檢查方式監理的;
(六)被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七)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發現,或發現未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的,或施工單位不整改未及時報告的;
(八)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相關規定的;
(九)現場功能性檢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的;
(十)未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內被用戶投訴、確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
(十二)未嚴格貫徹落實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
(十三)未按規定將參建企業信息及時錄入到“青島工程建設管理信息網”工程項目信息庫的;
(十四)未按規定對施工企業有關信息進行真實性核查或核實入青登記的;
(十五)未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審查、添寫和更新工程項目分包公示牌的;
(十六)未有效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各類隱患及時進行有效整改的;
(十七)未及時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按要求配齊現場管理人員的;
(十八)未按要求參加B、C、D級項目總監專項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十九)未按規定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管理考核的;
(二十)施工現場農民工持證率不足50%的;
(二十一)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以下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二十二)施工質量技術資料不齊全或混亂未及時制止的;
(二十三)未按規定進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二十四)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經聯合驗收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擅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
(二十五)《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含5項)以內落實不到位的;
(二十六)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3分:
(一)投標時無故不參加項目總監答辯的;
(二)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三)現場監理人員執業不規范,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等記錄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的,或工程資料不齊全,歸檔混亂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監理行業統一表格的;
(五)對施工單位提交的資料未及時審查或審查不認真的;
(六)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或布置的任務未及時貫徹執行的;
(七)項目監理資料簽證、簽章、簽字混亂,不具備從業能力或執業資格的人員超越資格或權限在相關資料上簽字的;
(八)檔案管理混亂,資料不齊全、不完整、不分類,歸檔不統一的;
(九)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審核、審批不符合《監理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十)現場未留置加蓋單位公章的監理人員《執業手冊》復印件,未留置監理人員繳納勞動保險清單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證的;
(十一)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服裝不統一、安全帽不統一,未佩戴市監理協會統一配發的胸卡的;
(十三)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有非本單位人員的,所持《執業手冊》等從業資格證件非本單位的;
(十四)經查實項目監理機構其他人員未到崗到位的;
(十五)擅自調整監理機構人員,未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十六)未按規定執行質量月報制度,或企業質量管理手冊記錄不及時、不全面、不真實的;
(十七)無故不參加主管部門組織活動與會議的;
(十八)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制度不落實,未對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實行及時監督管理的;
(十九)未及時監督施工企業按要求配齊現場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十)未按規定對竣工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并寫出貫標檢查報告的;
(二十一)中標的項目經理未到崗到位,未要求其整改或上報的;
(二十二)在監理正式文書中只簽字未蓋執業印章的,每發現一處扣3分;
(二十三)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 考核等級為A級并在110分基礎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計),在第二年度參加投標時加0.3分,在評選先進、資格升級時優先考慮。
項目總監年度考核累計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項先進評選資格。
考核等級為B級,項目總監須接受全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
考核等級為C級,屬本地項目總監須接受專項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繼續執業,年度內不受理項目總監資格升級;屬外地入青項目總監半年內禁止在本市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
考核等級為D級,屬本地項目總監列入“失信項目總監”名單,向社會通報公布,除按照C級人員考核規定執行外,年度內禁止在本市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建議項目總監資格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總監資格。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和中標通知書中載明的一致, 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的,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在7天內填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變更備案表》(附表1)或《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備案表》(附表2)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變更后人員的業績、考核分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的)、資格、職稱等級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后,其工程業績由變更后的人員繼承,變更前的人員其相應業績不予認定。
1.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從業企業的;
2.因死亡或重?。▊┎荒苈男新氊煹?
3.因管理原因導致所監理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稱職,無能力履行監理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或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要求更換的;
5.失去執業、從業資格的;
6.因違法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更換的情形。
第十九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需擔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時,其所在企業應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其他項目備案審批表》(附表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執業手冊》、中標通知書、合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材料等到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網上解押手續,其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執業手冊》需網上押證并在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押證。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項目總監實施考核扣分時,應簽發《青島市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扣分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總監對扣分有異議,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扣分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不當扣分的,應予以糾正。爭議無法解決的,項目總監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 違規扣分與對項目總監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行政處罰同步執行。
附表: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變更備案表
2.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備案表
3.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其他項目備案審批表
第一條 為規范建設工程監理行為,提高建設工程監理水平,提升監理行業整體素質,建立優勝劣汰的市場競爭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結合我市實際情況,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項目總監,是指具有相應執業資格,經企業法定代表人書面授權,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監理工作的監理工程師。
第三條 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負責對青島市行政區域內從事建設工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進行統一管理考核及結果公布,并具體負責市南、市北、李滄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的市場行為和業績的日??己私y計。其他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轄區內從事監理活動的項目總監的市場行為和業績進行管理及日??己私y計,并按規定報送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匯總。各區、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明確專門部門和人員,具體負責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管理工作。
市城鄉建設委建管局對監理企業的考核結果及做出的處理決定,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嚴格執行。
第二章 考核內容與方式
第五條 考核內容包括:項目總監業績、履行基本建設程序、現場質量安全監理、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總監及監理機構履行職責,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等情況。
(一)項目總監業績情況:項目總監完成的工程業績和獲得的表彰、獎勵等;
(二)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招標投標、質量監督、安全報監、施工許可等手續辦理情況;
(三)現場質量安全監理情況: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質量安全隱患的發現和整改、質量安全事故的處理等情況;
(四)工程分包及施工人員審查情況:審查工程分包招標手續、隊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分包合同及施工人員合同簽定、現場管理人員及工人持證上崗情況;
(五)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情況: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施工現場從業行為進行管理考核情況;
(六)總監及現場監理人員履行職責情況: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監理日志記錄、監理資料整理、歸檔情況;
(七)遵守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有關規定的情況:項目總監及人員到位、與材料供應商有無利害關系等情況;
(八)其他需要考核的內容。
第六條 建設監理項目總監管理考核堅持“科學公正、突出重點、動態管理、獎優罰劣、高度聯動”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考核實行量化記分方式,考核基本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根據企業的市場行為和業績情況進行分數加減,每年初統一公布上一年度考核結果。考核結果分為A、B、C、D四個等級。100分(不含100分)以上的,年度考核等級為A級,80-100分(含8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B級,60-80分(含60分)的,年度考核等級為C級,60分以下的,年度考核等級為D級。
第八條 考核依據下列文書加分、扣分:
(一)社會調查結果;
(二)有關部門表彰決定文件;
(三)已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委托機構的處理決定書或整改通知書;
(五)其他具有法律約束力的文件或經有關部門、機構查證屬實的依據。
第九條 項目總監應重點履行以下職責:
(一)主持編寫項目監理規劃,確定項目監理機構人員的分工和崗位職責,并負責項目監理機構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對不履行基本建設程序、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等違法違規行為及時制止或報告;
(三)審查施工總、分包單位資質、安全生產許可證、工程總分包合同及從業人員持證上崗、勞動合同簽定情況;
(四)審查施工現場質量安全保障體系及人員到崗到位履職情況;
(五)對工程分包款撥付及農民工工資發放情況進行有效監控;
(六)積極協調化解施工現場發生的因拖欠農民工工資造成的集體上訪等突發事件;
(七)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各類質量專業技術方案及安全專項方案,并監督組織實施;
(八)開工前,參與施工現場周邊環境的安全評估,并提出監理意見;
(九)全面落實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確保記錄真實有效;
(十)每天對施工現場進行巡查,對發現的質量安全隱患及時督促整改,重大隱患不整改的及時報告主管部門;
(十一)按規定對施工現場進行周檢和階段性安全評價;
(十二)按規定組織監理機構人員實行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監理,并做好記錄;
(十三)對進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和設備質量進行把關,認真核查施工資料,確保資料真實、齊全、有效;
(十四)其他應重點履行的職責。
第十條 考核年度內具備以下條件給予加分。同一獎項只按最高級別加分,不作累計加分。
(一)個人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政府表彰獎勵,分別加25分、15分、10分;個人獲得國家、省級、副省級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的,分別加20分、10分、8分;獲得國家、省級其他行業協會(經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同意后上報的)表彰獎勵的,分別加15分、6分。
(二)在本市監理工程因項目管理突出,被國家、山東省和我市監理會議觀摩、推廣的,每項分別加15分、10分、6分;經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推薦,在全國、全省、全市建設工作會議作經驗介紹的,每項分別加10分、8分、6分;在國家、省、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專項檢查中,被通報表揚的,分別加10分、5分、1分。
(三)被評為標準化管理樣板工程的,每項加5分。
(四)科研成果(論文、調研課題)獲得國家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5分、10分、8分;獲得省級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8分、5分;獲得副省級城市科技進步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8分、5分、3分;獲得國家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10分、9分、8分,獲得省級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4分、3分、2分,獲得副省級城市技術創新一、二、三等獎的,分別加3分、2分、1分;獲得國家、省級工法的,分別加5分、3分;獲得國家、省、副省級城市新技術應用示范工程的,每項加3分、2分、1分;在技術創新方面表現突出受到國家、省級城市表彰或在國家、省城市會議上作經驗介紹的,分別加5分、3分。工法和技術創新獎加分只計第一完成人。
(五)本市項目總監在外埠市場監理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8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4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4分(不足10萬元不計,下同)。
(六)在青島市行政區域內監理工程,無不良行為記錄的,公共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5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住宅或其它建筑工程每100平方米加0.03分(不足100平方米不計,下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造價每10萬元加0.03分(不足10萬元不計,下同)。本項累計加分至30分。超過30分(不含30分)的,按照50%計分。
(七)項目總監在青島市組織應對重大事件、突發事件以及應急事件中表現突出,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政府表彰,分別加50分、40分、30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2分、1.5 分、1分;獲得國家、山東省、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表彰,分別加40分、30分、25分,一年內招投標分別加1.5分,1分,0.6分;在上述行動中表現較好的,加15分,一年內招投標加0.3分;在應對突發事件中表現突出、較好的分別加10分、6分。
(八)其他加分項:
在監理企業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管理考核過程中,按照年內項目總監在《青島市建設工程監理管理系統》中對項目經理所扣總分數以一定比例計入該項目總監年終市場主體考核結果中。
第十一條 項目總監未履行職責,工程發生一般及以上重特大質量、安全事故的;弄虛作假或者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執業注冊證書的,建議注冊管理部門予以注銷其注冊證書,不得再行承接建筑工程任務,按照國家、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的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十二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4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3分:
(一)出讓或轉賣監理工程師崗位證書、執業手冊,超越項目總監資格承擔監理任務的;
(二)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發生一般及以上質量事故的;
(三)利用職權吃、拿、卡、要、報,或指定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供應商或分包隊伍的;
(四)發生安全生產事故的;
(五)涉及結構安全或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構配件、半成品、設備,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六)弄虛作假簽署文書或在不合格文件上簽章的;
(七)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依據相關法律、法規或《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建筑工程施工轉包違法分包等違法行為認定查處管理辦法(試行)》、《青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建設工程違法發包違法分包轉包掛靠行為認定辦法》認定為轉包、違法分包或掛靠行為的;
(八)施工企業無相應資質、無安全生產許可證及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承攬工程,監理企業未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九)發生深基坑坍塌事故造成重大損失和惡劣社會影響的;
(十)其他嚴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三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在考核時每次扣2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2分:
(一)未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或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擅自開展監理業務的;
(二)經查中標項目總監與施工現場項目總監不相符且未到工程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手續的;
(三)現場檢查時項目總監無故不到位且未履行項目總監職責的;
(四)簽署有虛假記載等不合格內容文件的;
(五)注冊監理工程師辦理相關手續時提供虛假資料的;
(六)因拖欠農民工工資,施工質量、安全等原因,造成大規模群體上訪及其他突發性事件,未履行監理職責的;
(七)對主管部門提出的整改要求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徹底的;
(八)基礎或主體工程未經驗收擅自允許進入下道工序施工的;
(九)調查取證時惡意阻撓、拒不提供相關證據材料的;
(十)項目總監參加市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的從業能力認定考試不合格的。
(十一)施工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過期仍繼續施工,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十二)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與施工單位均未訂立勞動合同,或均未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十三)以他人名義或允許他人以自己的名義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四)同時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企業受聘并執業的;
(十五)未變更注冊單位,而在另一家企業從事執業活動的;
(十六)發生深基坑坍塌、起重機械、腳手架、高大模板倒塌等事故,危及周邊建筑物、公共設施安全的;
(十七)違反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隱患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十八)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四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10分,一年內參加投標時每次扣1分:
(一)經查實項目總監未到崗到位或現場資料由他人代替簽發的;
(二)未執行監理業務或監理人員登記備案管理制度的;
(三)因未履行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被質量、安全監督部門停工的;
(四)對施工組織設計、各類質量專業技術方案或安全專項方案未進行審查的;
(五)對違法分包、轉包、掛靠、非法用工等行為未及時發現、制止、報告的;
(六)對現場施工企業從業人員未簽定勞動合同、無證上崗等問題檢查不到位或不制止的;
(七)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串通,弄虛作假,降低工程質量或損害他人利益的;
(八)被省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九)對違反強制性標準施工,或重大設計變更未經審查批準擅自施工的行為,未及時制止或未及時向主管部門報告的;
(十)未按規定實行周檢、月檢制度的;
(十一)未履行監理職責,對用戶因施工質量問題的投訴推諉、扯皮或處理不力,造成用戶重復投訴3次及以上的;
(十二)應參加考勤考核人員未按規定考勤考核或缺勤的;
(十三)未執行住宅工程分戶驗收制度或在分戶驗收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十四)投標時,項目總監未準時參加開標會,導致所投標項目重新招標的;
(十五)未按規定辦理總監兼任,任命總監代表的;
(十六)項目總監或總監代表無故不在現場的;
(十七)經核實,項目總監存在“吃、拿、卡、要”等行為的;
(十八)無正當理由拒絕或未按規定在工程建設管理相關資料上簽字并加蓋執業印章的;
(十九)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及以上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二十)未按照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求設立工程項目施工許可公告牌、參建單位主要信息公示欄、建筑工人維權須知牌的;
(二十一)所監理的項目竣工后出現多起上訪且負有監理責任的;
(二十二)非涉及結構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材料未檢先用或檢驗不合格用于工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二十三)施工企業所用材料明顯與送樣材料不符或質量低下,未發現或發現后未及時制止、上報的;
(二十四)施工現場存在嚴重質量安全隱患,監理企業未及時發現或發現后未責令施工企業停工整改并報告主管部門的;
(二十五)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擅自施工的;施工單位未按照經專家論證的專項施工方案組織施工,導致基坑存在安全隱患的;
(二十六)深基坑支護工程未采取有效措施確?;訄鰞燃爸苓吪徑ㄖ?、構筑物和地下管線等重要部位的專項防護措施落實到位的;
(二十七)《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以上落實不到位的;
(二十八)偽造或涂改施工質量技術資料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二十九)未按規定進行工程結構實體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三十)其他較重違法違規行為。
第十五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5分:
(一)遇到重大突發事件或臺風等惡劣天氣,擅離職守、通訊不暢,或未及時采取有效措施的;
(二)違反工程質量標準規范或未按圖施工,造成質量缺陷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三)開工前,未對施工現場周邊環境進行安全評估,或評估與現場實際不符的;
(四)未落實安全生產從零工作法,安全記錄弄虛作假的;
(五)未采取旁站、巡視、平行檢驗等檢查方式監理的;
(六)被縣級及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通報批評的;
(七)未履行監理職責,工程存在質量、安全隱患未發現,或發現未督促施工單位及時整改的,或施工單位不整改未及時報告的;
(八)未嚴格執行施工現場標準化管理相關規定的;
(九)現場功能性檢測二次抽檢仍不合格的;
(十)未嚴格執行見證取樣制度的;
(十一)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保修期內被用戶投訴、確因施工質量原因造成的;
(十二)未嚴格貫徹落實工程分包和勞動用工管理有關規定要求的;
(十三)未按規定將參建企業信息及時錄入到“青島工程建設管理信息網”工程項目信息庫的;
(十四)未按規定對施工企業有關信息進行真實性核查或核實入青登記的;
(十五)未履行監理職責,未及時審查、添寫和更新工程項目分包公示牌的;
(十六)未有效督促施工企業按規定履行質量、安全管理責任,對各類隱患及時進行有效整改的;
(十七)未及時監督建筑施工企業按要求配齊現場管理人員的;
(十八)未按要求參加B、C、D級項目總監專項培訓或考試不合格的;
(十九)未按規定對施工企業和項目經理進行管理考核的;
(二十)施工現場農民工持證率不足50%的;
(二十一)所監理項目存在施工單位在施工現場派駐的管理人員有50%以下與施工單位沒有訂立勞動合同,或沒有建立勞動工資或社會養老保險關系的;
(二十二)施工質量技術資料不齊全或混亂未及時制止的;
(二十三)未按規定進行工程重要使用功能現場檢測的、或檢測結果不合格繼續施工未制止或未報告的;
(二十四)深基坑支護工程未經聯合驗收和質量安全技術交底,擅自進行地下結構工程施工的;
(二十五)《建筑工程揚塵防治工作導則》規定的揚塵防治措施有5項(含5項)以內落實不到位的;
(二十六)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六條 項目總監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考核時每次扣3分:
(一)投標時無故不參加項目總監答辯的;
(二)現場監理機構人員未持證上崗的;
(三)現場監理人員執業不規范,監理日志、旁站記錄等記錄不及時、不全面、不準確的,或工程資料不齊全,歸檔混亂的;
(四)未按規定使用監理行業統一表格的;
(五)對施工單位提交的資料未及時審查或審查不認真的;
(六)對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有關規定或布置的任務未及時貫徹執行的;
(七)項目監理資料簽證、簽章、簽字混亂,不具備從業能力或執業資格的人員超越資格或權限在相關資料上簽字的;
(八)檔案管理混亂,資料不齊全、不完整、不分類,歸檔不統一的;
(九)監理規劃、監理實施細則編制、審核、審批不符合《監理規范》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要求的;
(十)現場未留置加蓋單位公章的監理人員《執業手冊》復印件,未留置監理人員繳納勞動保險清單及退休返聘的未出示退休證的;
(十一)項目監理機構組織制度和崗位職責不健全、不完善的;
(十二)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服裝不統一、安全帽不統一,未佩戴市監理協會統一配發的胸卡的;
(十三)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有非本單位人員的,所持《執業手冊》等從業資格證件非本單位的;
(十四)經查實項目監理機構其他人員未到崗到位的;
(十五)擅自調整監理機構人員,未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的;
(十六)未按規定執行質量月報制度,或企業質量管理手冊記錄不及時、不全面、不真實的;
(十七)無故不參加主管部門組織活動與會議的;
(十八)工程建設標準管理制度不落實,未對工程建設標準執行情況實行及時監督管理的;
(十九)未及時監督施工企業按要求配齊現場專職質量安全管理人員;
(二十)未按規定對竣工工程項目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情況進行檢查,并寫出貫標檢查報告的;
(二十一)中標的項目經理未到崗到位,未要求其整改或上報的;
(二十二)在監理正式文書中只簽字未蓋執業印章的,每發現一處扣3分;
(二十三)其他違規違章行為。
第十七條 考核等級為A級并在110分基礎上,每超出10分(不足10分不計),在第二年度參加投標時加0.3分,在評選先進、資格升級時優先考慮。
項目總監年度考核累計得分低于100分的,取消年度各項先進評選資格。
考核等級為B級,項目總監須接受全專項培訓并考試合格。
考核等級為C級,屬本地項目總監須接受專項培訓并經考核合格后方可繼續執業,年度內不受理項目總監資格升級;屬外地入青項目總監半年內禁止在本市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
考核等級為D級,屬本地項目總監列入“失信項目總監”名單,向社會通報公布,除按照C級人員考核規定執行外,年度內禁止在本市范圍內承接監理業務,建議項目總監資格管理部門依法注銷其總監資格。
第十八條 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應和中標通知書中載明的一致, 原則上不得變更。如確需變更的,須符合以下情形之一,且應征得建設單位書面同意,并在7天內填報《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變更備案表》(附表1)或《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備案表》(附表2)到項目所在地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變更備案手續。變更后人員的業績、考核分數(項目總監理工程師變更的)、資格、職稱等級不得低于變更前人員。建設工程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后,其工程業績由變更后的人員繼承,變更前的人員其相應業績不予認定。
1.主動辭職或調離原從業企業的;
2.因死亡或重?。▊┎荒苈男新氊煹?
3.因管理原因導致所監理工程發生質量安全事故的;
4.工作不稱職,無能力履行監理合同的責任和義務,建設單位或建設工程監理企業要求更換的;
5.失去執業、從業資格的;
6.因違法犯罪被羈押或判刑的;
7.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可以更換的情形。
第十九條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需擔任其他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時,其所在企業應持《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其他項目備案審批表》(附表3),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及總監理工程師代表的《執業手冊》、中標通知書、合同、總監理工程師代表任命材料等到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辦理網上解押手續,其中,總監理工程師代表《執業手冊》需網上押證并在青島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現場押證。
第三章 附則
第二十條 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執法人員在對項目總監實施考核扣分時,應簽發《青島市建筑市場違規行為扣分單》。
第二十一條 項目總監對扣分有異議,可在被扣分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扣分決定機關提出書面申訴。經查實屬不當扣分的,應予以糾正。爭議無法解決的,項目總監可向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復核。
第二十二條 違規扣分與對項目總監違法違規行為進行糾正、行政處罰同步執行。
附表:1.項目總監理工程師(總監理工程師代表)變更備案表
2. 項目監理機構人員變更備案表
3. 項目總監理工程師兼任其他項目備案審批表